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5年9月12日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致欢迎词,介绍会议出席人员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二、选举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
三、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提问、发言;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书面表决;
六、股东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会议文件;
十、宣布会议结束。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登记手续,会议当天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件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办理签到手续。
四、与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发言的应于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电话向公司进行登记,会议将根据登记的名单和顺序情况安排发言,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展开。临时要求发言或提出质询的,应当举手示意,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安排在登记发言的股东之后。
发言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有关,内容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与本次会议议案无关、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股东会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六、本次股东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参加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七、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资料目录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1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6
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10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
案 ...... 21
5.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23
6.关于修订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 24
7.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26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条款的议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将原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相关表述,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逐条列示。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四条董事会设职工董事一名。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新增 | 第八条证券部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经办机构,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
| 第八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及修改《公司章程》; | 第九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七)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 ......(十七)推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体系,决定与其有关的重大事项,制订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对相关制度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八)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
|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收到政府补助应履行的程序:......(二)关联交易1.公司于年初对当年度关联交易做出总额预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2.在预计额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于每季度结束后,将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汇总整理并对外公告。(三)收到政府补助1.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将本季度收到的政府补助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外公告。2.收到单笔或者累计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由董事会对外公告。 |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收到政府补助应履行的程序:......(二)关联交易1.公司于年初对当年度关联交易做出总额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2.在预计额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于每季度结束后,将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汇总整理并对外公告。(三)政府补助收到单笔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者净资产的10%以上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由董事会对外公告。 |
| 第四章董事会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经办机构。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二)在董事长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调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工作;(三)负责起草董事会有关文件及函件;(四)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公司与证券主管机关、中介机构的对外联络;(五)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筹备工作,收集需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各类议案及会议记录工作;(六)负责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七)负责拟订公司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方案,并办理实施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具体事宜;(八)参与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九)管理公司股权、证券等有关文件档案及董事会有关资料;(十)负责办理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 |
|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科技创新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科技创新重要事项、可持续发展(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二十四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第二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现场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决议电子通信表决,可以用传真、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删除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本次修订有新增、删除章节或者条款,修订后的章节及条款序号依次调整,涉及条款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有关条款的议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制度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此项修订不涉及制度实质性内容变更,不逐条详细列示修订情况。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与风险、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 新增 | 第六章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四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对公司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四十四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三)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四)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五)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
本次修订将公司原《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内容合并至本制度,原《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废止。本次修订有新增章节,修订后各章节、条款序号顺序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的议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资金。 | 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
| 新增 |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
|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
|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
|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应当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 新增 | 第七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 第六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应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二)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 |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三)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
|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 |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
| 第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第九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时披露下列信息:(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第九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一条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第十二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前款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 |
| 第十三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十四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
|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投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公司存在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形的,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第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十九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以下内容:......(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 | 第二十条除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
| 第二十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并提交检查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并提交检查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
| 第二十一条每半年度,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并在该所网站上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论性意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二条每半年度,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并在该所网站上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用);(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删除 |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同时废止。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同时废止。 |
本次修订涉及新增、合并、删除条款,修订后的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的议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适用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包括外部独立董事)等人员(以下简称上述人员)适用本办法。纳入宜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的人员,按市国资委相关办法及规定执行。 | 第一条适用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包括外部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等人员(以下简称上述人员)适用本办法。纳入宜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的人员,按市国资委相关办法及规定执行。 |
| 第四条薪酬标准......(一)董事长、总经理为1;(二)董事兼副总经理为0.9;(三)副总经理为0.85;(四)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0.7。 | 第四条薪酬标准......(一)董事长、总经理为1;(二)董事、副总经理为0.85-0.9;(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0.7。 |
| 第五条薪酬考核......公司将上述人员上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下年度考核方案提交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条薪酬考核......公司将上述人员上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下年度考核方案提交年度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
| 第七条其他规定......(二)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 第七条其他规定......(二)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有关条款的议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将“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取消,“审计委员会”修订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明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小组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优化了部分条款描述。上述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关于修订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
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财务部长、资金高级主管、资金交易主管、资金处其他相关岗位、国际业务财务总监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财务部长任组长。 |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财务部长、资金管理岗、国际业务财务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财务部长任组长。 |
| 第六条财务部资金高级主管和交易主管,负责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预案的实施。(一)资金管理高级主管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保证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交易所需资金。(二)资金交易主管负责监控公司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市场行情,结合金融机构对全球经济数据以及汇率未来走势的分析和公司外币资产负债敞口数据,制定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预案,报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小组讨论。(三)外汇交易主管负责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具体办理、跟踪管理、分析总结。 | 第六条财务部资金管理岗,负责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预案的实施。(一)资金管理岗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保证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交易所需资金。(二)资金管理岗负责监控公司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市场行情,结合金融机构对全球经济数据以及汇率未来走势的分析和公司外币资产负债敞口数据,制定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预案,报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小组讨论。(三)资金管理岗负责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具体办理、跟踪管理、分析总结。 |
|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是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审计监督部门。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的审计监督部门。 |
|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决策小组是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业务的决策机构。 |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是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业务的决策机构。 |
| 第九条公司年度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营业收入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 第九条公司年度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营业收入30%以上的,由股东会审批。 |
|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业务制度(2020年)》同时废止。 |
除上述修订外,其余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关条款的议案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除上述内容外,未作其他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