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35号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三峡新材,A股证券代码:600293;
许锡忠,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金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晓凭,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修正后)》《关于对以前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等公告,
公司原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在2018年开展的部分手机贸易业务不承担货物流转期间的风险损失,不具有商业实质。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刘德逊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在2022年
月至2023年
月间为深圳恒波董事,深圳恒波为公司关联法人。在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间,公司为深圳恒波偿还银行借款累计3022.00万元,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迟至2022年年报中才披露该事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
2.1.4条、第
6.3.6条、第
6.3.10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前期已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刘逸民作出监管措施决定,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许锡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金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许锡忠、张金奎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均负有责任,杨晓凭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4.3.1条、第
4.3.5条、第
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深圳恒波已向公司偿还借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总经理张金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