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权益调整?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股份”、“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华仪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避免华仪股份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参照《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24〕309号) “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规定,华仪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将对华仪股份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至2025年11月10日持有华仪股份股票的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5年11月10日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后至华仪股份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华仪股份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华仪股份现有总股本759,903,511股。以华仪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139,855,267股股票。转增完成后,华仪股份的总股本由759,903,511股增至1,899,758,778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按照华仪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其中:(1)约47,494万股分配给华仪股份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2)约66,491万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的对价,部分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华仪股份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经营能力等。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5亿元。
此外,原出资人按照资本公积转增前持股比例,等比例向重整投资人无偿让渡部分股票,合计让渡约30,396万股股票。
重整后,重整投资人合计持有华仪股份约96,887万股股票。
2.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条件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条件为:
(1)提供1.5亿元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务
和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其中,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利用自身优势,为重整后的公司提供产业资源和其他资源
支持,并全面履行经营方案的有关规定;
(3)重整投资人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仪股份股票。
3. 违规事项解决方案
因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施的违规事项,给华仪股份造成损失或者或有损失。截至目前尚未解决完毕的事项包括:
(1)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及
其关联方对华仪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6月30日,华仪集团对华仪股份的资金占用余额约18.04亿元,华仪集团关联方对华仪股份的资金占用余额约2.22亿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约20.26亿元。
(2)华仪股份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包括违规担
保、合规担保)的风险敞口。根据公司公告,华仪股份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尚未承担还款责任的债权余额约8.94亿元。
华仪集团已破产清算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华仪股份虽向华仪集团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但清偿率极低,相关关联方、被担保方也基本缺乏清偿能力,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无力自行解决资金占用、自有债务清偿问题。华仪股份债权人因实施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豁免的债权,等额抵偿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华仪股份的资金占用、华仪股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损失。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华仪股份业务发展的支持,华仪股份的基本面将得到改善,全体出资人(包括受偿转增股票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华
仪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将得以提升,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