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600290)_公司公告_华仪3: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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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3:重整计划草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华仪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录

释义 ...... 1

前言 ...... 5

摘要 ...... 7

正文 ...... 10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 10

(一)债务人概况 ...... 10

(二)债务人财产状况 ...... 13

(三)债务人负债情况 ...... 13

(四)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 ...... 1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7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7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 ...... 17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 17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 19

三、经营方案 ...... 20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 20

(二)具体经营方案 ...... 20

四、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方案 ...... 27

(一)债权分类 ...... 27

(二)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 28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 33

(一)执行主体 ...... 33

(二)执行期限 ...... 33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 33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 33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4

(一)监督主体 ...... 34

(二)监督期限 ...... 34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 34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 34

七、重整计划的其他事项 ...... 35

附件1:账户信息告知书 ...... 40

附件2:信托计划的有关安排 ...... 41

释义除非本重整计划草案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词语简称

词语简称词语本意
一、主体类
“温州中院”或“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仪股份”、“公司”或“债务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华仪风能”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华仪国际”华仪国际电力有限公司
“华仪工程”华仪工程有限公司
“华仪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聚华投资”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温州中院指定的华仪股份管理人,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为本次重整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等服务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假马投资人”或“新有仪公司”新有仪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法律术语类
“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华仪

词语简称

词语简称词语本意
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本重整计划草案”《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相关资产组合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评估基准日”2025年7月23日
“评估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以2025年7月23日为基准日的华仪股份资产评估价值
“出资人”截至2025年11月10日持有华仪股份股票的全体股东
“有财产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对债务人特定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的具有物权效力的非典型担保债权
“担保财产”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被相关非典型担保权利人请求参照担保物权实现以及建设工程

词语简称

词语简称词语本意
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付的上述费用
“税款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本金形成的债权
“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含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足的债权
“劣后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的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确认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暂缓确定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事实尚待查明、所附条件未成就、诉讼未决等原因而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
“预计债权”账面存在记载但尚未申报,以及目前无法确定但可能承担责任的债权

词语简称

词语简称词语本意
“信托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及信托法有关规定,以华仪股份非保留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发起设立的重整服务信托
“非保留资产”根据重整计划,向信托计划交付的债务人财产
“信托公司”由公司及管理人择选确定的信托计划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份额”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或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根据持有普通债权数额计算
“重整计划批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执行期限以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前?华仪股份受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破产清算的影响,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和原控股股东等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难以化解,引发公司债务危机。华仪股份退市后,华仪股份债权人经诉讼查封公司银行账户等资产,导致公司资金流动性持续恶化,日常经营活动难以为继。为化解公司债务问题,华仪股份向乐清市企业帮扶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帮扶请求。2024年6月14日,乐清市企业帮扶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受理华仪股份预重整,并于同年8月16日通过评审会选任预重整管理人。2025年7月1日,公司收到温州中院送达通知,获悉公司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5年7月23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华仪股份的重整申请,后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

预重整、重整期间,华仪股份重整相关工作得到了法院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监督指导,也得到了广大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为保障重整成功,避免华仪股份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全力以赴做好预重整、重整相关工作,包括组织财产状况调查与资产评估、债权核查与偿债能力分析、债权人沟通、信息披露、重整投资人招募与谈判、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筹备、衍生诉讼应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监督等。

截至目前,华仪股份及管理人已经初步完成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在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尊重各中介机构的专业分析意见的前提下,严格依照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华仪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对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要为使各方快速、全面、系统了解本重整计划草案,现就本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摘要如下:

(一)

华仪股份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华仪股份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将继续存续。重整资产将由华仪股份继续持有,非保留资产将交付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

华仪股份现有总股本759,903,511股。以华仪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139,855,267股股票。转增完成后,华仪股份的总股本由759,903,511股增至1,899,758,778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其中:约47,494万股股票分配给华仪股份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约66,491万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部分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经营能力等。此外,原出资人按照资本公积转增前持股比例,等比例向重整投资人无偿让渡部分股票,合计让渡约30,396万股股票。重整后,重整投资人合计持有华仪股份约96,887万股股票。

(三)

有财产担保债权按如下方式清偿:

1.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质押保证金的,由相应的质押保证金及

保证金可能存在的收益之合计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予以处置变现的,则相应有

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处置所得款项净值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3.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则就担保财

产评估值范围内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分期清偿,超出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并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四)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在本次重整中权益不受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受偿,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且满足支付条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一次性清偿完毕。

(五)

普通债权按如下方式清偿:

1. 每家普通债权人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

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且满足支付条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 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3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以及信

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组合清偿。其中,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13.3659股华仪股份转增股票(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的计算结果

采取“进一法”,即不足1股的按1股计算)。同时,债务人将以其持有的非保留资产设立信托计划,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现金清偿后剩余的债权金额比例,分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每1元债权对应可受偿1

单位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计算结果采取“退一法”,即保留到个位)。

(六)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

(七)

暂缓确定债权按照其申报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其债权经审查确定之后按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清偿。预计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经由法定程序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清偿。

(八)

在法院裁定受理华仪股份重整之日满三年后,若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华仪股份经营性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处理或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相应的处置成本后用于补充华仪股份经营性流动资金;剩余的信托份额将注销处理,预留的信托财产追索或处置所得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等必要费用后分配给已登记的信托受益人。

正??、债务?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概况

1. 工商登记情况

华仪股份系登记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司,于2007年借壳苏福马上市,股票代码:600290.SH。2024年1月16日,因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华仪股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2024年3月6日,公司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目前,公司证券简称:华仪3,证券代码:400203。

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陈建山
注册资本75990.3511万元
登记状态存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3248305N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31日
营业期限1998年12月31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经营范围户内外高压断路器及配件、高压负荷开关及配件、接地开关系列、高压隔离开关及配件、变压器、预装式变电站、梅花触头系列及配件、配电自动化设备及系统、热控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工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和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研发、生产、销售,风电场开发、建设,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除外)。

2. 股权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759,903,511股,股东总户数25,401户。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1乐清市聚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5,593,76228.3712%
2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万向信托-工商57号(华仪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9,234,6001.2152%
3李宇浩9,005,6001.1851%
4胡柏根7,950,0001.0462%
5李颖5,606,3300.7378%
6郑翔5,585,7000.7351%
7范育平4,821,0920.6344%
8杨华4,814,8000.6336%
9蒋烈4,659,5140.6132%
10金雷4,270,0000.5619%
合计271,541,39835.7337%

公司现任控股股东为聚华投资,持股215,593,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712%,相关股权系2021年通过参与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破产财产拍卖取得。

3. 重整情况

2024年6月14日,乐清市企业帮扶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受理华仪股份预重整,并于同年8月16日通过评审会选任预重整管理人。2025年7月23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华仪股份的重整申请,后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公司及管理人于2024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预重整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报名期内仅一家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

料,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报名保证金、提交正式《重整投资方案》。预重整阶段投资人招募期满后,该意向投资人继续表达投资意愿,提交初步投资方案,并与管理人磋商重整方案,有意作为假马投资人参与公司重整。

根据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投资人引进方案》,管理人以公开方式开展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竞价起拍价为

1.5亿元,重整投资人最终取得重整后华仪股份51%股权,取得下述

华仪股份财产的控制权。

单位:万元

资产类别资产范围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1货币资金华仪股份持有的所有货币资金10,81810,818
2应收账款除向信托公司交付的非保留资产外的应收账款428433
3其他应收款除向信托公司交付的非保留资产外的其他应收款145145
4固定资产华仪股份持有的不动产、车辆及机器设备等14,04812,319
5无形资产华仪股份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2,37214,643
6存货华仪股份持有的所有存货1,6211,271
7预付账款华仪股份持有的所有预付账款161152
8长期股权投资华仪股份持有的华仪国际100%股权、华仪工程100%股权2,430698

华仪股份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活动于2025年10月2日10时至2025年10月3日10时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进行。竞价期内,无人出价。根据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投资人引进方案》以及竞价公告的有关规定,假马投资人新有仪公司成为中选重整投资人。

(二)债务人财产状况

经调查,华仪股份名下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土地厂房、设备类固定资产、商标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等。

根据评估机构对华仪股份名下资产价值的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华仪股份资产评估价值为7.58亿元,其中:流动资产评估值为2.74亿元,非流动资产评估值为4.84亿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账面净值评估值
流动资产小计27,61327,422
1货币资金10,81810,818
2应收账款8,7508,753
3其他应收款6,2646,428
4存货1,6211,271
5预付账款161152
非流动资产小计289,10348,404
1长期股权投资272,34419,660
2固定资产14,15512,700
3无形资产2,58716,045
合计316,71775,827

(三)债务人负债情况

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7日,共有82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858笔,申报总金额3,722,072,216.38元,其中申报优先债权196,340,800.18元,普通债权3,525,731,416.20元。

2. 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7日,管理人经对已申报债权依法审查后形

成结论如下:

(1)审查完毕债权

管理人初步审查完毕债权323笔,确认金额共计3,148,302,398.38元。其中: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2笔,金额107,775,816.08元;确认税款债权1笔,金额6,018,457.93元;确认普通债权260笔(其中3家债权人同时持有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金额2,971,088,888.53元;确认劣后债权25笔(其中25家债权人同时持有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金额63,419,235.84元;因主体不适格、已超过诉讼时效、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35笔(其中1家债权人同时持有普通债权),涉及申报金额为47,626,444.01元。

(2)暂缓确定债权

在已申报债权中,因债权事实尚待查明、所附条件未成就、诉讼未决等原因尚未审查完毕的债权535笔,涉及申报金额共计172,950,454.47元。

3.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公司欠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等职工债权共计1047万元(含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另,暂提3000万元作为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准备金。

4. 预计债权情况

预计债权包括债务人账面存在记载但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公告尚未申报以及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的侵权民事赔偿等目前无法确定但可能承担责任的债权。上述预计债权截至2025年10月27日总额预计约4.28亿元。

(四)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模拟清算条件下,华仪股份普通债权清偿率为7.09%。

华仪股份财产假定按评估价值变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扣除相应资产交易税费、偿付破产费用及优先债权后,剩余财产约2.53亿元可供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含初步审查确定债权、暂缓确定债权和预计债权)清偿率约7.09%。具体分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金额
1列入评估范围的债务人资产清算价值 (扣除交易税费)42,524
2需优先清偿金额(2.1项-2.4项)(17,201)
2.1有财产担保债权(10,052)
2.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0)
2.3职工债权(含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准备金)(4,047)
2.4税款债权(602)
3剩余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资产价值25,323
4参与分配普通债权总金额(含审查确认债权、暂缓确定债权和预计债权)357,318
5模拟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7.09%

特别说明:

1. 如华仪股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达到上述清偿率的前提是,相

关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处置变现。若出现流拍或折价成交,则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将进一步降低。

2. 因相关固定资产存放闲置时间较长、多数为专用非通用件,应

收款项受限于应收单位的偿付能力,土地厂房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处置价值也存在不确定性,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可能进一步降低,

清偿比例也将可能进一步降低。

3.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出具后,因期后债权新增申报、新增审定等

原因,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存在调整。

?、出资?权益调整?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华仪股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华仪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避免华仪股份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参照《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将对华仪股份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至2025年11月10日持有华仪股份股票的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5年11月10日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华仪股份现有总股本759,903,511股。以华仪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1,139,855,267股股票。转增完成后,华仪股份的总股本由759,903,511股增至1,899,758,778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

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其中:(1)约47,494万股分配给华仪股份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2)约66,491万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的对价,部分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经营能力等。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

1.5亿元。

此外,原出资人按照资本公积转增前持股比例,等比例向重整投资人无偿让渡部分股票,合计让渡约30,396万股股票。

重整后,重整投资人合计持有华仪股份约96,887万股股票。

2.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条件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条件为:

(1)提供1.5亿元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务

和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其中,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利用自身优势,为重整后的公司提供产业资源和其他资源

支持,并全面履行经营方案的有关规定;

(3)重整投资人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仪股份股票。

3. 违规事项解决方案

因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施的违规事项,给华仪股份造成损失或者或有损失。截至目前尚未解决完毕的事项包括:

(1)原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华仪股份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截至2025年6月30日,华仪集团对华仪股份的资金占用余额约18.04亿元,华仪集团关联方对华仪股份的资金占用余额约2.22亿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约20.26亿元。

(2)华仪股份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包括违规担

保、合规担保)的风险敞口。根据公司公告,华仪股份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尚未承担还款责任的债权余额约8.94亿元。

华仪集团已破产清算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华仪股份虽向华仪集团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但清偿率极低,相关关联方、被担保方也基本缺乏清偿能力,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无力自行解决资金占用、自有债务清偿问题。华仪股份债权人因实施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豁免的债权,等额抵偿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华仪股份的资金占用、华仪股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损失"!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华仪股份业务发展的支持,华仪股份的基本面将得到改善,全体出资人(包括受偿转增股票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华仪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将得以提升,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案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重整投资人新有仪公司目前在国内投资开发完成5GW容量的新能源电站项目,海外有1GW的项目储备。重整投资人在西班牙有一个50人团队的本土设计院,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多年的国内外新能源电站投资开发经验,业务覆盖中东、欧洲、拉美及南非等地,与葡萄牙电力、法国电力及中国的很多能源电力类央企都是战略合作伙伴。

新有仪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C8C5AY7C。主营业务为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等。

新有仪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融汇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具体经营方案

重整完成后,华仪股份将继续聚焦输配电设备制造及风电场开发运维两大行业。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务上,公司将重点维护与电网客户

和长期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深化全球市场布局,加大产品研发力度,调整产品矩阵,继续推行差异化的市场策略,努力提升市场竞争力;风电业务上,公司将向国际进军,不断加码风电场开发运营业务,同步拓展运维业务。同时,借助重整投资人的产业资源及资金赋能,促进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业务收入和利润提升,全面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1. 优化资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1)聚焦主业发展,剥离非主业资产

重整后,公司将优化资产结构,集中资源聚焦主业,积极推进非主业资产的剥离工作,出售低效或亏损的资产。重整后华仪股份将非主业资产,将除华仪国际、华仪工程外的对外股权剥离至信托计划进行处置。

(2)完善内控制度,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构建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具体而言,在资金使用方面,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审批,未经依法决议程序,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或其他方使用;在对外担保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制度,并严格执行法定和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格控制担保总额,积极采取反担保等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在人员规范方面,提高整体内部规范水平,持续对财务、管理层等人员进行培养和培训;在内部审计方面,全面加强内部审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建立持续监督机制、内部稽核体系。

2. 保留优质业务板块,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

(1)保留原有优质业务板块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聚焦发展四大优质业务板块:

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务

华仪股份在输配电制造业务方面有着辉煌的历史,在国内外高中低压输配电设备制造领域有着很好的口碑和知名度,也曾经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在硬件设施方面,现有的土地和厂房基本能满足现在市场上大部分高中低压输配电设备的制造,可以较少的投入就能在较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华仪股份输配电制造方面的核心人员,例如综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等还有一部分仍然保留在公司,可以为后续复工复产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公司已有较为成熟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在对原有的体系和制度略作调整后即可快速适应新的生产管理。

随着新基建周期的启动和我国电网建设的不断推进,如西电东送、南北互供、跨区域联网等重大工程陆续开工建设,以及国家对电力行业能源结构调整,在水电、风电、核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领域的建设投资大幅度增加,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将迎来发展机遇。同时,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电力市场的开放,输配电及控制设备行业也面临着市场多元化与国际化的挑战与机遇。后续华仪股份将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公司将于重整完成后半年内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包括产品清单、产品定位、相关报告和资质修复、人员准备、生产设施准备、体系和制度准备、市场品牌修复等工作。

重整完成后第一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3,000万元,毛利润375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二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6,000万元,毛利润1,135

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三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1.8亿元,毛利润5,475万元;重整完成后第四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2.0亿元,毛利润6,275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五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2.2亿元,毛利润7,075万元。

风电项目运维业务

华仪股份曾依托华仪风能、华仪工程等投资平台,拥有风机制造、运维方面的经验和业绩,在风机运维业务方面有天然的优势。虽然重整后风机制造业务将被剥离,但是公司目前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风机运维经验。华仪工程拥有现成的运维团队,可以很快开展新的运维业务。同时,运维业务是非常好的轻资产业务,大部分成本是人工成本,相对其他业务风险更小。

运维业务跟公司主业相契合,前期可以借助公司在国内外风电项目开发以及风电项目资产交易方面的优势获取运维订单,在此基础上积极扩展外部运维市场。

重整后公司可以较快开展风电运维的市场开发工作,重整完成后第一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2,000万元,毛利润54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二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4,000万元,毛利润1,14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三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5,000万元,毛利润1,44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四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6,000万元,毛利润1,74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五年预计可实现年销售额7,500万元,毛利润2,190万元。

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

目前国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包括优化财政资金使用、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等。这

些政策为新能源项目提供了财政和金融支持,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项目的可行性和吸引力。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新能源发电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预计2024年新投产发电装机规模将再超3亿千瓦,新能源发电累计装机规模将首次超过煤电装机规模。新能源发电技术不断进步,成本持续下降,使得新能源项目更具经济性。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技术的发展为新能源发电项目提供了技术保障和市场竞争力。中国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能源合作,推动建成一批绿色能源最佳实践项目,为新能源项目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机会。同时新能源项目也面临很多挑战,一方面新能源具有间歇性、随机性、波动性的特点,存在输出不稳定问题,电力供应紧张和弃风弃光问题可能同时存在,另一方面大规模投资新能源产业可能导致产能过剩问题,需要动态适应电力市场的变化和规则。

华仪股份通过子公司作为载体开发过不少的风电项目,有非常丰富的开发经验和成熟的开发团队,对国内很多省份的新能源开发政策非常熟悉。一个优秀的团队能够很好的进行项目评估并识别项目风险,最大可能降低项目风险。

新能源项目的开发运营业务,重整完成后第一年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1.5亿元,毛利润825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二年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3.0亿元,毛利润1,65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三年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4.5亿元,毛利润2,475万元;重整完成后第四年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5.0亿元,毛利润2,75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五年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5.0亿元,毛利润2,750万元。

海外业务

海外业务重点聚焦在输配电设备销售和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中国电力企业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际合作,扩大了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国家电网公司在巴西、非洲、欧洲等地的电力项目中取得了显著成果,推动了中国电力技术和设备的出口。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力需求增长迅速,为中国电力设备制造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遇。中国企业在电力投资、施工、装备、标准等方面全方位“走出去”,形成了国际产能合作模式。全球能源转型加快,海外市场对电力设备的需求不断上升。中国电力设备制造商凭借完整的供应链和成本优势,有望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全球“碳中和”目标的推进,新能源发展进一步提速,对电力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力设备行业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能源接入、智能电网建设、分布式发电等新兴市场的需求。

海外业务将作为公司重整后的重点战略方向,华仪国际作为原来华仪股份实施海外项目的载体,在南非和欧洲国家有很好的基础,重整后将在原来单纯的设备出口的基础上,再增加海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两项业务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公司在重整完成后可以快速开拓海外业务,重整完成后第一年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毛利润25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二年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4,000万元,毛利润757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三年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6,000万元,毛利润1,750万元;重整完成后第四年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7,000万元,毛利润2,125万元;重整完成后第五年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8,000万元,毛利润2,505万元。

(2)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

重整后,公司将拓展高毛利的细分市场,如海上风电、智能电网、

环保设备升级改造等;与上下游企业,如风电开发商、电网公司建立战略合作,稳定收入来源;同时探索“风光储一体化”等新能源综合解决方案,提升企业附加值。

四、债权分类、调整与受偿?案

(一)债权分类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华仪股份债权分类如下: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本债权组共有2家债权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133,145,244.37元,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82,343,607.76元。华仪股份仅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在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承担责任,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不再转入普通债权。

2. 职工债权组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本组债权金额为4047万元(含垫付职工薪资、拖欠职工薪资、公积金以及预留的经济补偿准备金等)。后续,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进展以及职工安置进度持续开展职工债权调查及公示,职工债权金额以最终公示并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

3. 税款债权组

经管理人审查,华仪股份欠付税务机关的税款本金为6,018,457.93元;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95,967.87元,依法确认为普通债权。

4. 普通债权组

本组债权包括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无法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获偿而依法转入的普通债权、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以及预计债权(含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债权、账面已知未申报债权),合计约35.73亿元。

5. 劣后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华仪股份存在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共计63,419,235.84元,性质为劣后债权。

(二)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1.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质押保证金的,在相应的质押保证金及保证金可能存在的收益之合计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清偿完毕。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予以处置变现的【即乐政国用(2007)第39-1617号土地使用权、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4629号房屋】,相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处置所得款项净值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即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土地使用权、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房屋】,则就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清偿,超出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并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主体:对应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即华仪股份。

(2)留债期间: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年。

(3)留债本金: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的金额。

(4)留债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本金及利息按照前低后高

的原则进行清偿,其中:

① 第一期还本日为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第30日,支付

留债本金的10%;

② 第二期还本日为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的第1.5年,

支付留债本金的15%,第一期至第二期还本日期间的留债利率为5.5%;

③ 第三期还本日为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的第3年,支

付留债本金的20%,第二期至第三期还本日期间的留债利率为6%;

④ 第四期还本日为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的第4年,支

付留债本金的25%,第三期至第四期还本日期间的留债利率为8%;

⑤ 第五期还本日为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的第5年,支

付留债金额的30%,第四期至第五期还本日期间的留债利率为10%。

每期按照未偿还留债本金计息,每个周期当期最后一日分别偿还留债本金与留债利息。

(5)担保方式及提前清偿安排

留债期间上述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仍由原特定财产提供担保,不再另行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在履行完毕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解除以担保财产设定的抵质押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及时办理解除抵质押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如因经营结余、贷款置换等原因有能力提前清偿的,债务人有权提前全部或部分清偿留债本金,留债利息按照剩余未清偿留债金额及实际留债期限结算,付息时间安排不变。如对应担保财产提前处置的,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以该担保财产转让所得的价款清偿留债债权。如对应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以该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被征

收所获得的补偿金清偿留债债权。

2. 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包括依据破产法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经济补偿金(预估)、工伤赔偿金等。该组债权100%清偿,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且满足支付条件之日起30日内清偿完毕。具体数额以实际调查确认金额为准。

3. 税款债权组

本组债权将根据最终申报及审查情况确定。本金部分100%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且满足支付条件之日起30日内清偿完毕;因欠缴税款本金产生的滞纳金,依据有关规定列入普通债权组清偿。

4.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人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普通债权人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3万元的债权部分,以股票及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组合清偿,其中:

(1)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3.3659股华仪股份转增股票,如债

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情况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票数量以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内容及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现金清偿后剩余债权金额比例,分得

信托受益权份额,每1元债权对应可受偿1单位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计算结果采取“退一法”,即保留到个位)。信托计

划的主要安排详见附件2,具体以信托文件规定或约定为准。

5. 劣后债权

对于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

6. 暂缓确定债权及预计债权

(1)暂缓确定债权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暂缓确定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将依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予以清偿。

(2)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经由法定程序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清偿。法院裁定受理华仪股份重整之日起满三年,仍未向华仪股份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再享有受偿的权利。

对于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清偿,确保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7. 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华仪股份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权的偿债资源,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1)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资金将通过华仪股份自有资金、重整

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非保留资产处置回款等途径筹集。

(2)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股票通过华仪股份实施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所转增的股票筹集。

(3)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信托受益权份额通过发行信托产品,

以设定信托产品受益权的方式筹集。

!

五、重整计划的执?

(一)执行主体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投资人应配合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温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算,执行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债务人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华仪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温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在温州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全部条件获得满足时,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支

付完毕,尚未符合支付条件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足额预留。

2.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或者偿债股

票,已支付或者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3.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留债清偿债权人就其留债清偿部分

已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4.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华仪股份已经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且信托计划已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设立。

5.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份,已划转

至重整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六、重整计划执?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温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届满。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温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温州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温州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七、重整计划的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与效力

1. 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

本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华仪股份债权人会议按各表决组分别进行表决。本次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同时,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债权人有权在本重整计划草案公告后,以书面形式对本重整计划草案预先作出表决意见,该表决意见在债权人会议正式表决时继续有效。本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实质性一致,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视为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重整计划草案由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表决虽未全部通过但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2. 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温州中院裁定批准后,对华仪股份、全体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与执行

债权人需按照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股票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息,并在重整计划生效后按照重整计划或信托计划的要求签订受领信托受益权份额的相关文本。

未提供账户信息或未按要求签订受领信托受益权份额相关文本的债权人对应的偿债资源,按照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处理(见下文“(三)偿债资源的提存、代管及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及/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支付和划转,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指定将偿债资源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权人即与相应的债务人公司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应向有关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告知书。债权人可根据需要签署书面留债协议(协议签署与否不影响留债清偿安排的效力),协议内容应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

(三)偿债资源的提存、代管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源(包括现金、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源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提存的偿债资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受领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偿的权利。

为其提存的偿债资源,将优先用于清偿其他未预留偿债资源或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债权(如有)。若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股票后续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处理或处置变现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信托份额将注销处理,预留的信托财产追索或处置所得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等必要费用后分配给已登记的信托受益人。

暂缓确定的债权金额与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应以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源。预计债权在法院裁定受理华仪股份重整之日起满三年,仍未向华仪股份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再享有受偿的权利。为其预留、提存的偿债资源的处理同上节之规定。

债权人的债权存在华仪股份以外的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可向管理人书面申请将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由管理人依法代管,代管期间不超过1年。在代管期间,债权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管理人解除代管并予以清偿。若在代管期间,债权人未以书面方式要求解除代管,则管理人将在代管期届满后将代管的偿债资源提存至重整计划规定的提存期限届满之日。提存期限届满,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为其提存、预留的偿债资源的处理同上节之规定。

预留、提存、代管的分配资源,在预留、提存、代管期间内不予计息。

(四)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华仪股份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用、年报审计费用、债权申报系统服务费、网络会议服务费、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费、股票划转过户费及印花税、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以及重整期间发生的必要办公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金额,由华仪股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华仪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华仪股份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五)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清偿方式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分拆债权等方式改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之后按重整计划可获得清偿额高于或优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清偿,为此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行清偿。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按照受让的债权比例向受让人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六)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解除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

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且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七)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停止对华仪股份的全部司法执行及基于破产债权而新增的司法执行,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华仪股份运营符合征信要求。

附件1:账户信息告知书

关于领受偿债资金及/或偿债股票的

账户信息告知书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请将本债权人应受领的分配款项及/或股票转入如下账户:

1. 银行账户信息

债权人名称: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2. 证券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入席位号: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应受领的偿债资金及/或偿债股票划入上述指定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偿债股票无法领受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债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信托计划的有关安排

根据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方案,与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发展无关的资产将予以剥离。考虑到该部分资产构成情况复杂,当下处置难度较大,短期内处置变现不具有可操作性。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将以华仪股份非保留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公司及管理人将在债权人监督下,通过邀请方式择选确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下同)设立以普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财产权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项下实现非保留资产的管理、运用、确权和处置等工作,处置所得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逐步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最终实现债务的有序化解和债权人受偿利益最大化。信托计划的具体运作规则及管理架构如下:

一、信托计划的要素

(一)委托人

委托人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托人

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受托人根据信托法及相关信托合同的约定(以最终实际签署为准)履行职责,受益人大会及管理委员会亦可对受托人的职责作出专项决议。

(三)受益人

受益人为债权最终得到确认但未获全额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前述“债权最终得到确认”具体包括: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申报暂未审定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未在重整期间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最终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确定的预留期限届满后,除因诉讼或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债

权外,不再接受其他普通债权人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受益人按照信托法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并通过受益人大会享有对信托事务的最终决策权。

(四)信托受益权份额

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现金清偿后的剩余债权金额比例,分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每1元债权对应1单位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计算结果采取“退一法”,即保留到个位,下同)。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及生效

信托计划自信托合同已有效签署、信托监管报备已经完成、信托初始财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暂定为60个月。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算。信托存续期届满前30日,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是否继续存续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受托人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如管理委员会未能召开或虽已召开但未达成终止信托计划的有效决议的,信托计划自动续期12个月;如管理委员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处置;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前,应结清所有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七)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全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货币资金形式或按照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限届满时的形态向受益人分配;(2)信托期限届满前,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与受托人达成终止信托计划的一致意见,信托财产清算、处置并分配完毕且结清应付未付信托费用的;(3)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

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届时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受益人未在受托人通知的时间内补足的,但受托人同意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一)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主要包括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除华仪国际、华仪工程外)、不纳入重整资产的应收款项等财产。信托财产及价值情况如下表(最终数据以信托计划生效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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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名称账面净值模拟清算条件下资产价值
1对华仪风能等11家公司的股权投资269,91410,088
2对华仪集团等171家应收单位的应收款14,4414,940
总计284,35515,028

需特别说明的是:对非保留资产的处置所得也属于信托财产,在优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二)信托受益权份额及受益人登记

受益人以其确认的普通债权(扣减已获现金清偿金额),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益人按照现金清偿后的剩余债权金额比例,分得信托受益权份额,每1元债权对应1单位信托受益权份额。受益人不得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对华仪股份实际享有的普通债权金额降低的,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相应调减注销。成立时已确权的受益人先行登记为受益人。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具体以法院裁定的债权表确定;依据管理人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或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受益人身份的债权人为新增的受益人,后续通过提供季度清单报送的方式增加。新增的

受益人在接到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应提供相应文件并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受益人登记手续。若相关债权人未能按照通知约定期限提交材料,导致该债权人未能于指定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日登记为信托受益人的,受托人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日将该债权人登记为信托受益人。但由此产生的办理信托受益权份额登记的成本及该债权人未及时登记为信托受益人的后果均由该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信托分配

受托人将依法归属于信托计划的资金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扣除信托费用后,剩余资金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预留必要费用后,按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分配。受益人应自行负责缴纳相关税费。考虑到受益人范围受重整计划规定的预留期限届满时的债权核算与分配情况影响,为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自信托计划生效满36个月之日(含该日)起,根据受益人登记情况完成分配或者根据诉讼、仲裁未决情况(如有)预留分配额方式提前进行分配。

三、信托计划的治理结构

(一)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将由债权最终得到确认的全体未获全额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即全体受益人)组成,是信托计划运行的最高权力及监督机构,有权决定信托计划的一切重大事宜。未来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份额的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有权继受转让方的受益人身份、权利及义务。

1.

受益人大会召开

受益人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首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或管理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年度会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

管理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计划5%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受托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受益人大会;召开临时受益人大会的,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

2.

受益人大会权限及表决方式

受益人大会的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份额过半数通过。一般事项主要包括:选举与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信托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授予管理委员会或受托人行使部分权限;批准调整受托人报酬标准的方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份额过半数通过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大会的特殊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份额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殊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决定信托计划的延长或终止清算;决定更换受托人;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份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委员会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计划事务、对外代表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最多的前七大受益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执行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受益人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须经全

体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管理委员会一般事项主要包括:制定信托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信托计划收益分配的执行方案;决议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方案;决定授予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其他机构行使部分权限;决议经营管理团队的薪酬方案;决定聘任或解聘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经管理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管理委员会特殊重大事项包括:提议召开临时受益人大会;提出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的议案;提出信托计划延长或终止清算的议案;提出更换受托人和更换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的议案;制定调整受托人报酬标准方案;为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或保护信托财产安全采取紧急措施;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经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管理委员会有权授权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其他机构代为行使管理委员会的部分权限,并对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其他机构因实施管理委员会授权事项所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

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等规定以及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事务管理职责。

受托人的职责主要包括:设立信托计划并办理信托登记;执行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委托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和处分信托财产;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代表信

托计划行使各项股东权利;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进行日常账户管理、分配信托利益、支付信托费用;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信托合同约定的以及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要求受托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信托计划的其他事项

(一)信托份额的分配

就每家债权人可获得的信托份额,由受托人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与信息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信托受益权分配。因债权人自身及/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信托份额无法办理登记或登记错误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由其受领的信托份额登记至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主体,但由此可能导致的信托受益权无法办理登记或其他法律后果以及市场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因属于信托法规定的自然人、国家企事业机关等不能持有信托份额的情形而无法受领信托份额,且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向管理人指定其他受领主体的,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可获偿的信托份额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代持主体,并由该代持主体代为行使表决权、收益权等全部权利。

(二)信托份额的提存及代管

如债权人就确定债权未及时受领信托份额,或因债权未经温州中院裁定确认而无法受领信托份额,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将应向其分配的信托份额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适格主体。提存/预留的信托份额在预留期间正常参与收益分配,但对应收益将提存/预留在信托计划账户。提存/预留的信托资源自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华仪股份重整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未领受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偿的

权利,为其提存/预留的信托份额将注销处理,已经预留的信托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等必要费用后分配给已登记的信托受益人。

暂缓确定债权,在其债权经温州中院最终裁定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源。已按照重整计划提存/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将优先用于清偿其他未预留偿债资源或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债权(如有),剩余的信托份额将注销处理,信托财产追索或处置所得,在扣除信托费用等必要费用后分配给已登记的信托受益人。

预计债权,在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华仪股份重整之日起满三年未主张权利的,根据重整计划为其提存/预留的偿债资源同上节处理方式。

(三)信托受益人的退出

债权人取得信托份额后,可通过获得信托收益、转让信托份额、按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决议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信托份额可在信托计划设立完毕后转让。为保障信托计划收益分配秩序,信托合同设置转让期,转让期内,受益人可向受让方转让信托份额,并向受托人办理信托份额转让登记,但应该遵守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利益核算日至信托利益分配日期间,受托人不予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

(四)信托计划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对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等知情权和监督权,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五)收费机制和费用承担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主要包

括: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包括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收取的信托

报酬和信托设立费用;

2. 印花税、信息披露费用、有关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银

行手续费及其他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管理费用;

3. 信托相关机构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视

具体情况需要支出的保管费、资产管理服务费、税务服务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第三方监管费等中介费用,其中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若有)收费机制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上限执行,服务费用在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按每阶段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单独核算,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对应财产担保类优先受益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4.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5.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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