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经审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严宏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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