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600288)_公司公告_大恒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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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为导向,以提高重大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重大投资决策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名)代为主持。如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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