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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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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海正药业,A股证券代码:600267;
蒋国平,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星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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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红,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祯颖,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沈锡飞,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2024年期间年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投资收益等科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蒋国平、沈星虎,时任总经理李琰、肖卫红,时任财务总监张祯颖,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锡飞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
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大部分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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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已落实;二是肖卫红提出其自2023年10月起任职公司时任总经理,未发现过往相关问题;三是沈锡飞提出其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经查明,肖卫红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签署确认2024年年度报告,负有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职时间为由免除或降低勤勉尽责义务要求;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锡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信息披露违规勤勉尽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第二,对于公司对相关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节,已在适用纪律处分时充分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平、沈星虎,时任总经理李琰、肖卫红,时任财务总监张祯颖,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锡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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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