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所持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5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公告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日前
个月(2025年
月
日)至《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2025年
月
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除因已失联等无法配合核查的人员外,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文件,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