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文件
2025年9月19日
目录:
议案一:《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撤销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3议案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4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议案一:《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撤销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首旅酒店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议案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引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事项,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制订本议事规则。 | (引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规范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事项,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制订本议事规则。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监事列席会议,主要职责为监督董事会是否依照《公司章程》并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听取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监事对于董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于会后通过监事会将书面意见送交董事会。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层代为行使部分职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投资、对外贷款、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借款、对外捐赠和人事任命等。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层代为行使部分职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事项主要包括投资、对外贷款、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借款、对外捐赠和人事任命等。 |
|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年度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或单笔投资金额在35000万元以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股权、租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等投资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但是,涉及土地、房产、采矿权等不动产购建项目,以及在北京市以外地区总投资估算额超过1亿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及更新改造类项目、总投资估算额超过1亿元的新开设门店(分公司)项目,必须由董事会决定。(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在固定授权金额范围内滚动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对持股50%以下(含50%)或不持股的公司提供单笔或累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财务资助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四)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向第三方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单笔金额不超过10亿元并预计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上涨幅度不超过上期末资产负债率十个百分点的借款事项,但公司资产负债率最高不得超过70%。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5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相关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年度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或单笔投资金额在35000万元以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股权、租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等投资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但是,涉及土地、房产、采矿权等不动产购建项目,以及在北京市以外地区总投资估算额超过1亿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及更新改造类项目、总投资估算额超过1亿元的新开设门店(分公司)项目,必须由董事会决定。(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在固定授权金额范围内滚动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向第三方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单笔金额不超过10亿元并预计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上涨幅度不超过上期末资产负债率十个百分点的借款事项,但公司资产负债率最高不得超过70%。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四)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5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相关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
| 第四十条本规则与《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 第四十条本规则与《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拟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
|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的具体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 |
| 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三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席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 第三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
| 第三十八条股东与股东会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包括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三十八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两人以上时)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两人以上时)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的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前10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 | 第四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召开日期前10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 |
| 第五十条股东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结果将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保存。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五十条股东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结果将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保存。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会议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就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应就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
|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落款)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落款)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修订将原条款中全部“股东会会议”修订为“股东会”。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章程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1.8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1.8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1.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1.11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 1.11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
| 3.1.3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1.3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3.1.6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3.3.5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1.6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
| 事2/3以上通过。 | 事2/3以上通过。 |
| 3.3.2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标的的质权。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3.3.4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3.3.4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3.4.3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第(三) | 3.4.3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第(三) |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3.4.1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4.1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公开披露的报告、公告、文件等信息资料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公开披露的报告、公告、文件等信息资料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
| 印:a.本人持股资料b.股东会会议记录c.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d.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a.本人持股资料b.股东会会议记录c.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d.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4.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1.7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持股达到法定数额时的信息披露义务;(五)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持股达到法定数额时的信息披露义务;(五)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无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无 | 4.2.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4.2.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
| 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4.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4.2.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4.3.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2条 |
| 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第4.2.2条担保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投资、资产转让、资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投资、资产转让、资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4.2.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未按前述规定进行审议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 4.3.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未按前述规定进行审议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
|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4.2.5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的城市。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4.3.5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的城市。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 4.2.6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4.3.6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无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4.2.7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 4.4.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4.2.8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2.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 4.4.2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
| 股东会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2.10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4.2.11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4.2.12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4.2.33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1/3,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4.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4.4.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4.4.6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4.4.7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1/3,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 第五节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 4.3.2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3.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会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5.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
| 4.5.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2.21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采用网络投票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审议的事项,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股东会会议内容的重要性决定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4.2.22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七)股东会会议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2.23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4.5.3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采用网络投票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审议的事项,召集人可以根据公司股东会内容的重要性决定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4.5.4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七)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5.5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4.2.24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3.3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4.5.6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5.7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无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4.2.25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4.2.26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 4.6.1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4.6.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4.6.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
|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2.30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列明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4.6.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超过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具体指示;(五)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列明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4.2.31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4.2.27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 4.6.5经律师鉴证的授权委托书需备置于公司住所。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4.6.6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4.6.7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报名。股东参加会议的报名通知应注明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并以书面方式发送。4.6.8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当终止。4.2.29拟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报名。股东参加会议的报名通知应注明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并以书面方式发送。4.2.28股东会会议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 4.2.1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6.9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2.14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4.2.15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4.2.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 4.6.10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4.6.11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4.6.12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
| 出解释和说明。4.4.20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4.2.17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4.2.32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与会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释和说明。4.6.1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4.6.14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与会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4.2.18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保存。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4.6.15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4.2.19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4.6.16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4.2.20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 | 4.6.17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
|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4.4.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包括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4.7.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4.4.17股东与股东会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18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 | 4.7.2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4.4.19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 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
| 4.4.2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7.3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4.4.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7.4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4.4.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4.7.8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4.4.8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召开日期前10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4.7.9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会召开日期前10天送交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司披露的本人相关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司披露的本人相关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4.4.9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4.7.10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4.4.12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 | 4.7.13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 |
| 4.4.13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4.7.1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4.4.14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会议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4.7.15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4.4.15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 4.7.16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
|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4.4.16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4.7.17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4.4.21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4.7.18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4.4.23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就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 4.7.20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应就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
| 第五节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 | 第八节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 |
| 4.5.1……4.5.10…… | 4.8.1……4.8.10…… |
| 5.2.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可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的人选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 5.2.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可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的人选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
| 5.2.5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5.2.5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6.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以经选举由股东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 6.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以经选举由股东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
|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6.1.3股东会会议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具体办法为:(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会议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会议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会议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二)投票方式:(1)在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 | 6.1.3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具体办法为:(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二)投票方式:(1)在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 |
| 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会议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投票权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3)若股东投出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4)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5)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会议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三)董事的当选原则:(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2)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直至决定当选者为止。当选董事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权利和义务。 | 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投票权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3)若股东投出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4)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5)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三)董事的当选原则:(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2)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直至决定当选者为止。当选董事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权利和义务。 |
| 6.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 6.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
| 其他非法收入;(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七)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本人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述规定。 | 其他非法收入;(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本人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述规定。 |
| 6.1.5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 | 6.1.5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 |
| 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述规定。 | 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述规定。 |
| 6.1.9董事在履行本节6.1.7规定的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6.1.9董事在履行本节6.1.7规定的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由董事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1.11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 6.1.11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出新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余任董事应暂停行使6.2.3第(三)、(四)、(五)、(六)、(七)、(八)、(十)项职权。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出新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余任董事应暂停行使6.2.3第(三)、(四)、(五)、(六)、(七)、(八)、(十)项职权。 |
| 6.1.12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6.1.12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6.1.13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1.13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6.2.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决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八)决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决范围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事项,以及在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范围内,决定进行投资、资产转让、资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等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含1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含30%)的,由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或者中期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 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决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表决范围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事项,以及在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范围内,决定进行投资、资产转让、资产置换、受托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等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含1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含30%)的,由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或者中期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6.2.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6.2.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6.2.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六)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七)公司党委提议时。 | 6.2.10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 6.2.15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 | 6.2.15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 |
|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6.3.5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应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管理及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六)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 | 6.3.5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应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管理及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六)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 6.4.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6.4.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 6.4.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6.4.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6.4.3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以及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以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及行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6.4.4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6.4.3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6.4.4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6.4.7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6.4.8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6.4.6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6.4.7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6.4.5……6.4.6…… | 6.4.9……6.4.10…… |
| 6.4.7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 6.4.11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
|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露。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无 |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6.2.3……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6.5.1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6.5.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6.5.3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6.5.4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
|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6.2.3……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6.5.5公司董事会除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无 | 6.5.6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6.5.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
|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七章总经理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7.4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向公司所出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八)决定除按第6.2.3条董事会有权决定范围以外的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7.4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向公司所出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八)决定除按第6.2.3条董事会有权决定范围以外的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7.10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7.10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7.11本章程第6.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6.1.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6.1.5条(四)~(六)勤勉 | 7.11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7.12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7.12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7.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9.1.1…… | 8.1.1…… |
| 9.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8.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9.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利润分配表;(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表及附注。 | 8.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利润分配表;(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表及附注。 |
| 9.1.4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作。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8.1.4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
| 应当在制作后10日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 在制作后10日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
| 9.1.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8.1.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账。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9.1.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8.1.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9.1.7……9.1.9…… | 8.1.7……8.1.9…… |
| 9.1.10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单次购买重大 | 8.1.10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单次购买重大 |
| 资产的价款或对外投资额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购买重大资产的累计价款或对外投累计资额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以上;公司因以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并被要求停止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计划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对外偿付债务、购买资产、委托经营、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资产的价款或对外投资额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购买重大资产的累计价款或对外投资累计额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以上;公司因以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并被要求停止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计划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对外偿付债务、购买资产、委托经营、租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 9.1.1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 8.1.1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
|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二)公司因前述第9.1.10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前公司董事会将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至少包括: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属变更既定现金分红政策、若属变更的说明变更的理由、分配方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征集中小股东委托投票。 |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二)公司因前述第8.1.10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前公司董事会将通过邮件、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至少包括:是否进行分配、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属变更既定现金分红政策、若属变更的说明变更的理由、分配方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征集中小股东委托投票。 |
| 9.1.1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后60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8.1.1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9.1.13…… | 8.1.13…… |
| 9.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8.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9.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8.2.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无 | 8.2.3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无 | 8.2.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
|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无 | 8.2.5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无 | 8.2.6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9.3.1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8.3.1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9.3.2……9.3.7…… | 8.3.2……8.3.7…… |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 10.1.1……10.1.4…… | 9.1.1……9.1.4…… |
| 10.1.5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递送或邮件方式进行。 | |
| 10.1.6……10.2.1…… | 9.1.5……9.2.1…… |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11.1.1……11.2.1…… | 10.1.1……10.2.1…… |
| 11.2.2公司有本章程第11.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0.2.2公司有本章程第10.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1.2.3公司因本章程第11.2.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2.3公司因本章程第10.2.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11.2.4……11.2.11…… | 10.2.4……10.2.11…… |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 12.1……12.4…… | 11.1……11.4…… |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 13.1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 12.1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
|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3.2……13.3…… | 12.2……12.3…… |
| 13.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2.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3.5公司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前款所述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12.5公司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前款所述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 13.6……13.7…… | 12.6……12.7…… |
| 13.8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后生效。 | 12.8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披露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议案,请审议。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