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概述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二)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作出判决
(三) 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本次涉及的2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金额合计为59,576.52元(不包含案件受理费等)。
(四) 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13日分别披露了《诉讼公告(一)》《关于投资者诉讼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津01民初13号和《民事判决书》(2025)津01民初31号,天津一中院对涉及2名投资者宋大烨和邱宇玫的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宋大烨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天津一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公告编号:2025-078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大烨合计56,250.25元(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以及印花税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损失核定数据模型建设费用350,000元、损失计算费用100元,均由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邱宇玫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天津一中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邱宇玫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321.95元、佣金损失1.00元、印花税损失3.32元;
2、驳回原告邱宇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公告编号:2025-078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损失计算费用100元,均由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将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