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600220)_公司公告_苏阳光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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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阳光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2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6 年3 月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0 月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 年6 月3 日、2025 年7 月2 日、2025 年7 月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 com.cn)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3、2025-062、2025-066),公司于2026 年3 月2 日收到江阴法 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281 执9490 号之一。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叶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阴法院作出的(2025)苏0281 民初1216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 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阴法院于2025 年10 月30 日立案受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6, 264,941.72 元、期内利息2,804,583.69 元、逾期罚息805,498.89 元、期内利息 之复利26,249.45 元,并承担以本金86,264,941.72 元、期内利息2,804,583.69 元为基数,自2025 年4 月2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15%上浮5 0%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申请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赔偿申请人律师服务费 损失49,000 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91,561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 合计496,561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江阴法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并传唤其到江阴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申请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 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 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已被江阴法院依法冻结,冻结 起始时期2026 年2 月11 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

日前书面向江阴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江阴法院对被申请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法院对其限制高消 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江阴法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 被申请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江阴法院依职权对被申 请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 请人也未提供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阴法院(2025)苏0281 民初12163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 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江阴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 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申请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 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江阴法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向江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 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江阴法院提出异议,并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目前所涉诉讼较多,已对公司产品招投标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相 关诉讼已部分或后续将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存在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或拍

卖,进而导致公司业务规模和资产数量减少等风险。部分银行或债权人已经或 后续可能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对此案件与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谨慎投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 m.cn),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阴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281 执9490 号之一。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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