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6-001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收到日期:2026年1月14日生效日期:2026年1月13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公司 |
| 陆宇 | 董监高 | 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 高青化 | 董监高 | 时任总经理、董事 |
| 杨之豪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 潘新雷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应适用《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兜底条款。一是案涉土地交易本身已履行了初始和后续进展的披露义务,核心资产始终由申辩人合法占有并使用,并未对申辩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且相关资金本息已全部收回,未造成最终损失的情况下,其所谓“进展”对申辩人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的潜在影响极为有限,故不应直接适用该兜底条款认定为需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二是本次交易未触发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触发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履行状态稳定且无重大变化。三是对“重大事件进展”的认知与判断具备合理依据,在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后,申辩人综合判断该事项未构成需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进展”,不存在违规不及时披露的主观故意。其三,本案量罚过重。一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在职权范围内勤勉履职,对信息披露违规没有主观上过错,已尽合理注意与积极补救义务,案涉土地款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公司任何实际损失,案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二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在国家产业布局中有重要意义等,有类案免予行政处罚。综上,请求对申辩人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陆宇、高青化、潘新雷、杨之豪均向证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净资产的7.07%,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合同和重要关联交易,申辩人亦按照重大事件的要求对该事项依法予以披露。相关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依法应予以及时披露。申辩人认为“进展”对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的潜在影响极为有限不需要披露、本次交易未触发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重大事件进展”的认知与判断具备合理依据等主张,系对法律理解错误。
其三,我局综合考虑申辩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量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一是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条件。二是其归还占用资金、配合调查等情形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在国家产业布局中有重要意义等不属于法定的量罚考量因素,引用的案例与本案在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均不同,不具有可比性。综上,对申辩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陆宇、高青化、潘新雷、杨之豪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相应的复核,均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一、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高青化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潘新雷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杨之豪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14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公司及董事、高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目前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涉及罚款缴纳,可能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后续将努力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公告编号:2026-001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