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星(600213)_公司公告_亚星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亚星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5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9月2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0103民初22960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5-036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经在先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对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0民终3829号判决,判令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6,705,624.72 元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至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向公司支付购车款。由于在先生效判决中部分车款9,113,500元乃本案第三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本案被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支付,故被告欠付第三人购车款且至今仍未支付。

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可以确认,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对第三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合法有据。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原告人民币9,113,500元及违约金;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75,594.5元由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36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0103民初22960号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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