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600202)_公司公告_哈空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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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空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等相关信息知情人根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的信息。第十条本办法将随报送信息一并送达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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