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600199)_公司公告_金种子酒: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

金种子酒: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3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

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与法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与法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报告。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十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经营活动和交易事项等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二)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该及时披露;

1、上述(二)交易重大事项所列交易项目: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和重大仲裁;

2、募投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实施股份回购事项;

4、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媒体传闻、消息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6、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事项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7、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合并或者分立;

10、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6、重大风险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

1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发生较大变化;

1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21、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与法务部。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股东发出相关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