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600163)_公司公告_中闽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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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闽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委员(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根据董事会安排,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会计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资金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提前三日发出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须由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工作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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