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证券简称:香江控股公告编号:临2025-044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 | 被担保人名称 |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12,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72,696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90,186.64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2.24 |
| 特别风险提示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2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为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6,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香江控股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具体担保协议的签署及担保形式等的确认,由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41%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1.82% |
| 法定代表人 | 翟美卿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67146826U |
| 成立时间 | 1994年1月30日 |
| 注册地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26,843.8122万元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从事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 |
|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仓储服务。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628,367.11 | 1,681,203.98 | |
| 负债总额 | 1,076,730.97 | 1,108,763.37 | |
| 资产净额 | 551,636.14 | 572,440.61 | |
| 营业收入 | 114,672.52 | 376,026.18 | |
| 净利润 | -14,348.96 | -11,433.67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被担保人香江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综合授信合同》
(1)合同双方:香江控股(被授信人)、华润银行(授信人)
(2)授信额度: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授信额度项下授信敞口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
(3)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2025年12月至2028年12月止
(4)合同生效: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双方: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公司(保证人)、华润银行(债权人)
(2)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大写)。
(3)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4)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最高额抵押合同》
(1)合同双方: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公司(抵押人)、华润银行(抵押权人)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壹亿贰仟万元整(大写)。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现债权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抵押物的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抵押财产:成都香江家园房地产公司持有的位于成都香江全球家具建材CBD的物业。
(5)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0,186.64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4%。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总额为14,699.79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无单独为并表体系外的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均为就上述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