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600162)_公司公告_香江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间:

香江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600162证券简称:香江控股公告编号:临2025-04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4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议中心五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3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194,454,23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7.529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3,268,438,122股,由于公司存在股份回购账户,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的情况,无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33,900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49,604,222股)(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修山城先生主持会议。(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副董事长修山城先生、董事范菲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翟美卿女士、董事刘根森先生、董事翟栋梁先生、独立董事陈锦棋先生、独立董事甘小月女士及独立董事庞磊先生视频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公司监事陈昭菲女士、监事张柯先生、监事刘

静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黄杰辉先生视频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吴光辉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193,556,13499.9590725,8500.0330172,2500.0080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193,596,03499.9608712,3500.0324145,8500.0068

3、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182,361,51199.448911,929,5730.5436163,1500.0075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182,507,11199.455511,839,2730.5395107,8500.005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1,878,69296.0569725,8503.1867172,2500.7564
2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21,918,59296.2321712,3503.1275145,8500.6404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684,06946.907611,929,57352.3760163,1500.7164
4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10,829,66947.546911,839,27351.9795107,8500.4736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涉及特别决议议案:3,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

3、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洁、李小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和李小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