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四条本公司财务部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五条本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需要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董事长审批才能予以支付。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本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本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本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本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本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本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