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600149)_公司公告_廊坊发展:重大诉讼公告

时间:

廊坊发展:重大诉讼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600149证券简称:廊坊发展公告编号:临2025-031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90.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目前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上市公司将积极评估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嘉禾”)与上市公司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

通华夏”)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铁通华夏败诉,铁通华夏无力偿还,天地嘉禾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执行完毕。上市公司近日获悉,天地嘉禾以铁通华夏注册资本未实缴涉嫌虚假出资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二事项为同一案由,涉案金额4890.2万元。

(一)起诉状:

原告: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被告十七:陈珊珊被告十八:温慧刚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状内容:

(注:以下摘自《起诉状》原文)“案由: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在对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出资99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支付59328679.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5年6月16日,应支付的本息金额为75660876.40元];

2、判令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4980.2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与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六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9980万元虚假出资在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被告十七陈姗姗、被告十八温慧刚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0102执13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5089.8万元、2894.2万元、1996万元,档案显示出资于2001年12月18日以货币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516-12154账号。由北京中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2年4月12日,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

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10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实际缴纳出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应当在9800万元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四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980.2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作为被告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六作为铁通华夏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文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其证明不实额金额99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七李剑章、被告八刘迎伟、被告九刘瑞娟、被告十许艳宁、被告十一孙薇、被告十二张春岭、被告十三魏树焕、被告十四支寅、被告十五陈宏伟、被告十六王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董事,被告十七陈姗姗、被告十八温慧刚作为铁通华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忠

实勤勉义务,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内容:

(注:以下摘自《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原文)

“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

执行依据:(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一、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2)京0102执134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9980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二、申请追加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京0102执134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4890.2万元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

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贵院强制执行[案号(2022)京0102执13493号],划拨铁通华夏公司账户资金共计115414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4日贵院作出(2022)京0102执13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明显不足以履行债务。

据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三股东的应缴出资分别为5089.8万元、2894.2万元、1996万元,2002年4月12日,铁通华夏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10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铁通华夏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邢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应于2001年12月18日以货币缴足至广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516-12154账号。经向广发银行查询,该银行账号不存在。

申请人北京天地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一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被执行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

出资,应当在9980万元未实缴本息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份,应当在受让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890.2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注:上述内容摘自原告文件,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告也不代表公司对其描述的认可。)

三、关于诉讼案件的历史背景相关说明

1、原告天地嘉禾,其控股股东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赵志军于2009年5月21日至2011年10月25日任上市公司董事;天地嘉禾现任监事张京三,于2008年11月28日至2016年8月19日任上市公司董事。)

2、铁通华夏成立于2001年12月,2003年2月16日,经上市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以经营性资产与北京华夏建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铁通华夏49%的股权进行了资产置换,置换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其49%股份,铁

通华夏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3、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谊”)控股股东李关潮将海南中谊55%股份转让给赵志军,赵志军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2008年8月至9月,铁通华夏向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先后两次借款共计4770万元,上市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时海南中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赵志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天地嘉禾为赵志军控股子公司,张京三为海南中谊法定代表人。)

5、2009年8月5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中谊持有的上市公司的5005万股股票被法院裁定过户至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卷石轩”)名下。北京卷石轩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孙向东持有北京卷石轩60%股份,吕艳利持有北京卷石轩40%股份,2010年1月,北京卷石轩持股60%的股东由孙向东变更为阎峥,2010年5月,北京卷石轩持股60%的股东由阎峥变更为孙向东。(阎峥、吕艳利、赵志军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京三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天地控股持有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80%股份,其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天地嘉禾同为赵志军实际控制的公司)。

6、2010年8月31日,北京卷石轩与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地建投”)签订了《股份转让协

议》,北京卷石轩拟将持有的500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17%)全部转让给廊坊地建投。

7、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上市公司及原董事长何强、原实际控制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铁通华夏欠华夏银行477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2010年12月30日,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与华夏银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自愿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并提供担保,华夏银行解除上市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天地控股、天地嘉禾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军)

9、天地控股、天地嘉禾代铁通华夏偿还华夏银行借款后,2011年6月29日,北京卷石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5005万股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给

廊坊地建投。廊坊地建投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注:上述资料自上市公司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取得。)

原告天地嘉禾与铁通华夏债权债务形成于廊坊市国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之前,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卷石轩控股上市公司期间发生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将采取包括并不限于应诉、反诉等法律措施,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案件若有进展,公司将积极评估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