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本制度是对重大事项报告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内部报告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系人,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秘办、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报告范围与内容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二)股东会决议;
(三)董事会决议;
(四)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公司或分、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各分、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或“重要”情形可以比照本条交易涉及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以下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应当向公司董秘办、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一)股东会、董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章报告程序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筹划或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立即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公司主要领导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于24小时内将与该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秘办。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上报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发生应上报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