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600141)_公司公告_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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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和披露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决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等。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核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四)领导公司内控部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协调公司经理层安排足够资源推进和保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第六条公司经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内控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按程序报告。

(三)负责督促和跟踪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自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协调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内控审计相关事宜。

第八条被评价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现场内控评价小组开展工作,并与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沟通,对现场测试结论达成一致意见。

(二)开展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和自我评价结果。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权责分配、发展战略、人力

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内部审计、反舞弊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十二条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类业务的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十三条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十四条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和程序方法第十五条每年年末,公司内控部应当围绕内部控制目标、管理层关注重点、上年度问题较多的领域或单位等方面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机关部室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小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依法对外披露等环节。

第十七条开展内控评价工作前应当组织编制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方案应包括内控评价的范围、内容、评价小组成员、评价重点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经分管内控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内控评价小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小组需将工作资料按照内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整理后归档,工作资料包括内控评价报告、工作方案、工作底稿以及相关佐证资料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范错误和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

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具体表现形式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除财务报告缺陷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目标难以实现内部控制缺陷。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设置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同时达到定性、定量标准的事项,从严认定缺陷。按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认定。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第二十五条公司内控部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成果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拟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八)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控部等内部监督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日之间发生的重大缺陷,公司管理层应当予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十条本制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内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办法》(兴发司董〔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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