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600141)_公司公告_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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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差错会计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差错会计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公司财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资产、负债项目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涉及收入项目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涉及利润项目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2.公司诉讼、担保、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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