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600131)_公司公告_国网信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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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含公告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本项所述定期报告公告日均以有关报告在上交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

期为准;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期间,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应当如实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或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十五条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当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证券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后,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八条公司因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

司在办理股份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当解除限售性的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证券登记公司于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年最后一交易日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额,对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上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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