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可以不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的事后监管。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六条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七条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员书面报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及内容,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第八条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附件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 报告人 | 报告时间 | 年月日 | ||
| 所在部门/单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
|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 ||||
|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