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证券简称:苏豪弘业公告编号:临2025-05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授予数量:493.12万股?授予价格:5.66元/股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披露《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0),公司收到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5〕59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10日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前述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2、授予数量:493.12万股;
3、授予人数:73人;
4、授予价格:5.66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马宏伟 | 董事长 | 23.30 | 4.73% | 0.094% |
| 蒋海英 | 董事、总经理 | 23.30 | 4.73% | 0.094% |
| 陈长理 | 副总经理 | 21.00 | 4.26% | 0.085% |
| 姚淳 |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合规管理负责人) | 21.00 | 4.26% | 0.085% |
| 朱晓冬 | 财务负责人 | 16.10 | 3.26% | 0.065% |
| 沈旭 | 董事会秘书 | 18.60 | 3.77% | 0.075% |
| 管理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合计67人) | 369.82 | 75.00% | 1.499% | |
| 合计 | 493.12 | 100.00% | 2.00% |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激励计划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 493.12 | 2,431.08 | 183.79 | 875.19 | 790.95 | 417.90 | 163.25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测算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将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豪弘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苏豪弘业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