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可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以及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
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1.《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 申请日期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机密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 |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的额外登记事项 | |||
| 是否已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认定属于商业机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 | |||
司或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
| 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审核意见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 所属单位/部门 | 职位/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1 | ||||||||||||
| 2 | ||||||||||||
| 3 |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