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600108)_公司公告_亚盛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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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四)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在当日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在咨询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暂缓或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文件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修改时亦同。

附件1: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人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序号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知悉时间知悉原因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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