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600080)_公司公告_金花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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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5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8月2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财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券、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和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项目。上述事项中,第

项或第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交易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委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第四项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5、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点、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有权就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向相关部门和股东询问,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第十二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第十三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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