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3证券代码:400265 证券简称:富润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年11月1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8月2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波(总经理)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240812001号),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期间向被告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借款种类、用途和具体贷款发放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每笔借款的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10日为结息日。被告同意以其名下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祥路19号富润屋000301、000601、000701室的房产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4000万元。2024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富润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5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25年8月10日的利息、罚息为1104000元);2.判令被告富润屋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3.判令原告七大洲小贷公司对被告富润屋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祥路19号富润屋000301、000601、000701室的房产【权属证明:浙(2024)诸暨市不动产权第0026723、0026676、00266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4)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78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5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祥路19号富润屋000301、000601、000701室的房产【权属证明:浙(2024)诸暨市不动产权第0026723、0026676、00266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4)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78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20元,由被告诸暨市富润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对公司财务具有一定影响,对于财务方面的影响最终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不适用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浙0681民初18367号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