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600066)_公司公告_宇通客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

宇通客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

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公司应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五条 除本制度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离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职务。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离任的,视为同时辞去相

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

下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按照公

司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并应在离任后2 个

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相应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任期结束后六年

内仍然有效。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

对尚未完成的公司事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

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

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

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不竞争义务。

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

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追偿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扣减未支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

(2)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3)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可申请

司法冻结其股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者赔偿完成。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