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600059)_公司公告_古越龙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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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公司须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第十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如遇紧急情形,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意见。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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