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600059)_公司公告_古越龙山: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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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规章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综合监督部(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审计部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八条审计部应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具备《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在审计过程中应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审计档案具有保密性,借阅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工程、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十一)审计部可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十二)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

(十三)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四)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及审计结果运营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部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仅指经济责任审计)。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审计重要事项,并向上级主管机构或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类整改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承担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检查落实审计意见情况。

第五章审计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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