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600038)_公司公告_中直股份: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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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600038证券简称:中直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交易限额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2,000,000万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800,000万元
协议有效期1年
存款利率范围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贷款利率范围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中航财务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中航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自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2026年1月1日两者孰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756T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8、16、17和18层整层(0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注册资本395138万元
成立时间2007年5月14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与上市公司同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2024年12月31日2025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210,188,077,296.07元172,906,115,939.35元
负债总额197,046,060,524.14元159,701,916,224.49元
净资产13,142,016,771.93元13,204,199,714.86元
2024年度2025年1-6月
营业收入3,759,124,577.97元1,858,450,239.64元
净利润864,458,508.31元511,504,079.53元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2024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19,561,948万元14,158,985万元
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余额8,912,834万元6,162,271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额度2,500,000万元3,000,000万元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891,749万元1,256,335万元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1,256,335万元507,470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金额1,256,335万元1,528,832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利率范围0%-2.75%0%-2.50%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额度550,000万元600,000万元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47,500万元198,000万元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198,000万元214,400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金额415,443万元230,000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利率范围2.18%-2.55%2.11%-2.55%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定价政策)

(一)交易双方甲方: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内容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五)乙方承诺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月报、半年度审阅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乙方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甲方/或其子公司与乙方业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贷款、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数据。

6.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乙方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甲方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甲方告知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乙方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6)乙方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7)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8)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六)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2026年1月1日两者孰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航财务的合作,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节约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认为:1、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2、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3、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

2025年11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其他说明

无。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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