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_公司公告_三一重工: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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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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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1证券简称:三一重工公告编号:2025-08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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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以下简称“A股”),并于2003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025年10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第三条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以下简称“A股”),并于2003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025年10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720,614,400股(含行使超额配股权发行的89,015,600股H股)(以下简称“H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74,390,037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95,004,437元。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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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普通股【】万股,其中A股普通股【】万股;H股普通股【】万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普通股9,195,004,437股,其中A股普通股8,474,390,037股;H股普通股720,614,400股(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的89,015,600股H股)。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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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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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合法担保形式),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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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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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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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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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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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五)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换届时经过二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选聘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四)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五)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仍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六)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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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轮投票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六)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七)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七)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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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第一百〇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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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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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3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如下:(一)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第一百一十三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如下:(一)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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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20%;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不超过20%;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7、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1、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不超过20%;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20%;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10%),不超过20%;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含10%),不超过20%;7、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1、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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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0.5%以上(含0.5%),不超过5%;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0.5%以上(含0.5%),不超过5%;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三)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宜,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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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总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总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另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另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可持续发展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一)统筹推动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ESG”),研究及制定公司的ESG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二)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及机遇,并就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三)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ESG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ESG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公司ESG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就改善ESG绩效表现提供建议;(五)审阅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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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和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和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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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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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删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删除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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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四)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四)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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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其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五)股票分红的条件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其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五)股票分红的条件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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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发表意见和监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发表意见,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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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7、监事会对董事会与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9、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它情况。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7、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8、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10、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它情况。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删除
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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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二条释义……(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公司章程》同日自动失效。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公司章程》同日自动失效。

三、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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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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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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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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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信息。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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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四)《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四)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第四十条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选聘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四)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董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五)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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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五)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六)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七)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补选;如果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经第二轮投票后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仍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两个月内再次召集股东会进行补选。如果是董事会换届时经过二轮投票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仍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则应重新进行换届选举。(六)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七)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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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第六十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3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五条董事长、总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五条董事长、总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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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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