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_公司公告_三一重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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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作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格式见附件3)、归档事宜。公司证券办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与下列人员签订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见附件1),并将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及本人亲笔签名的承诺函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前述(一)到(二)项规定的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上市公司如发生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六)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七)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四)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3),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八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负责人应及时做

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4),并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以尽到告知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5),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办,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办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办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并向内幕信息的外部使用单位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办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长沙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六条公司相关负责人未按照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交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九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交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第四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为了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本人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此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1、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各项义务,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不向其他人提前泄露内幕信息。

3、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将证券交易账户、买卖股票交易信息及时提交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追究,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责任人(签字):

公司(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表

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代码:600031

报备时间:年月日

-17-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任职单位(部门)、职务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关系

注:本表填写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信息

附件3: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

-19-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单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取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的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名字。

附件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21-

内幕信息主要内容

内幕信息主要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特别提示:

您接受的文件或接触的事项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当您接受(查阅)此文件或接触此事项时,即成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证监会、上交所及湖南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向您做以下特别告知: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2、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泄露、报道、传送。

3、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即从获知内幕信息日至内幕信息披露日后两个工作日期

间不得交易三一重工(600031)股票。

4、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公司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22-

本人已知悉上述提示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于(地点)签署

附件5: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乙方由此接触甲方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乙方担任甲方或甲方子公司的重要职务,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乙方应当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由于拟进行项目合作,乙方有权为了项目开展的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甲方不得拒绝提供。

注: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2)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知晓该信息的人员遵守本协议。

(3)乙方应当将本单位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参与项目合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雇员以及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4)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内幕信息仅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

(5)乙方承诺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为不相关的第三方所接触。

(6)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或由于上述第2项的情况而接触到的内幕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乙方: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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