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_公司公告_三一重工: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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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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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1证券简称:三一重工公告编号:2025-07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向文波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定H股全球发售(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宜之议案》

与会董事经审议,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事宜的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刊发、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处理H股发行程序及相关事项,授权相关人士按相关决议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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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董事经审议,同意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修改意见,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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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合法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合法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表决结果: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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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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