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航空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空安全管理需要,建立高效的航空安全管理模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航空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安全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航空安全方面的管理进行监督,对公司航空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航空安全
委员会委员内产生,负责主持航空安全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为航空安全委员会日常支撑机构,负责会议材料及相关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日常支撑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国家航空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保障航空安全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听取公司航空安全工作规划的汇报,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年度航空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航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听取公司安全形势分析,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保证航空安全的建议或措施;
(六)研究处理公司航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应委托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通知时间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含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会议结合通讯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董事会办公室的成员可列席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受邀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或回答。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航空安全委员会专家,为委员会委员的决策提供专业支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如与某位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名委员应予回避。因委员回避导致会议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该议案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关文件、计划、方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以及参与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请公司董事会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之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议事规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