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四期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宝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第四期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6 年3 月24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6 年3 月24 日至4 月2 日。公示期间,公司 任何部门、下属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通讯等方式向公司反映公 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 能等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4 月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