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他境内外相关证券监管规定(以上统称为“证券监管规定”)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办法所称
信息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所定义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定、本办法及本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办理。
(二)审慎原则。本公司应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孰严原则。本公司应兼顾上海、香港两地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定,遵从孰严的原则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认定和办理。
(四)保密原则。本公司应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妥善到位的保密措施,要求知悉信息的人员就此严格保密。
第五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七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1.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2.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取的财务资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董事提供赔偿保证等;
3.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
4.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5.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回购证券;
6.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7.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8.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9.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10.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如有)进行交易。第八条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包括没有传媒或分析师报告对该信息做出报道或评论);
(三)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应当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需说明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等;
(五)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九)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十)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十一)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对于需向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在履行上述内部程序后,依据证券监管规定向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本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三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做出书面保密承诺,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依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做好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各部门、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涉及的报送材料和往来文件并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归档。归档内容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的全部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总行相关部门;总行相关部门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相关分支机构、附属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后续管理第十八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附属机构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一)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三)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