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北高(600003)_公司公告_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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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2-27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交通”或“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上午9:3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赣水路68号万达索菲特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权数814,200,000股,占总股权数的67.1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将审议的议案内容已委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召集,由股东单位推举的董事候选人孙熠嵩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和见证律师。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第一项:《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二项:《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三项:《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四项:《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  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五项:《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六项:《关于选举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  选举结果  孙熠嵩  814,200,000  100%  当选  郑海军  814,200,000  100%  当选  崔凤臣  814,200,000  100%  当选  匡伟明  814,200,000  100%  当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刘德权  814,200,000  100%  当选  蔡荣生  814,200,000  100%  当选  方云梯  814,200,000  100%  当选  第七项:《关于选举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比例  选举结果  刘霄雷  814,200,000  100%  当选  姜越  814,200,000  100%  当选  第八项:《关于申请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九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北高速分立过渡期财务状  况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十项:《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814,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已于2010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祥勇、达健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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