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北高(600003)_公司公告_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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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2-27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15:18—16:30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岭村长营高速12公里处自然村华山厅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两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14,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1%。  会议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高集团”)和第二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华建交通”)共同召集,双方选举张跃先生主持会议,拟任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关《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以下两项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6、关于选举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  选举结果  张跃  814,200,000  100%  当选  韩增义  814,200,000  100%  当选  张杨  814,200,000  100%  当选  王彦春  814,200,000  100%  当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陈守东  814,200,000  100%  当选  刘庆久  814,200,000  100%  当选  冯兵  814,200,000  100%  当选  7、关于选举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姓名  所获投票权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  选举结果  孟晓飞  814,200,000  100%  当选  董志  814,200,000  100%  当选  8、关于申请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北高速分立过渡期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814,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以上十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0年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事务所方祥勇、达健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一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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