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益(301687)_公司公告_新广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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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8

证券代码:301687证券简称:新广益公告编号:2026-002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2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16,000股,于2025年12月31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518.1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156.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361.3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26日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51Z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监管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银行苏州太湖度假区支行554739948256170,000,000.00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胥口支行1102261919100212402168,382,955.23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胥口支行32250199754809996666200,000,000.00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胥口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胥口支行5161650000211250,000,000.00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胥口支行1054060104004948050,000,000.00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3706018800032034291,936,193.17

注: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胥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王嘉宇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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