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新能(301658)_公司公告_首航新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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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首航新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怡平联系电话:0755-23976377
保荐代表人姓名:强强联系电话:0755-2397610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均取得银行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1、2025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出现下降。2、2025年1-6月,公司发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3、2025年1-6月,公司选举梁雪莹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聘任吴芳女士、宋涛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邓梅根先生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1、本保荐机构向公司了解业绩下滑的原因,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并持续监督募投项目后续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变动情况。3、本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5月2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介、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关注要点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怡平强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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