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界定及交易原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公司审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包括活期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类业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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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如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秘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秘办公室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办。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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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协议前应会同公司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完成审批后,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公司完成委托理财后,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预期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决定是否续期。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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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