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301628 |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 公告编号:2025-052 |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名,涉及股东户数为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35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6%。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
月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0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84.40万股,并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56,531,8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5,375,8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6,531,8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8,844,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名,分别为何伟鸿先生、贡超先生、芜湖恒和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和投资”)、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产投”)。
(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股东、监事何伟鸿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①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②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③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个月至第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如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股东深圳中小担及宝安产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本企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最终锁定期限以前述孰晚者为准。
②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股东贡超及恒和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本企业/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对于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②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股东何伟鸿、贡超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本人将
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前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数量的100%。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届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股东、监事何伟鸿先生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如适用)。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可测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
)本人承诺不因职位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股东、监事何伟鸿先生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④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5、股东、监事何伟鸿先生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除上市申报文件披露的事项之外,本人现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及本人能够控制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规避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能够控制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能够控制的关联方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5名,户数共计5户,股份数量为11,35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78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 1 | 何伟鸿 | 4,748,000 | 4,748,000 | 1,187,000 | 监事 |
| 2 | 贡超 | 3,166,700 | 3,166,700 | 3,166,700 | |
| 3 | 恒和投资 | 2,111,100 | 2,111,100 | 2,111,100 | |
| 4 | 深圳中小担 | 1,104,100 | 1,104,100 | 1,104,100 | |
| 5 | 宝安产投 | 220,800 | 220,800 | 220,800 | |
| 合计 | 11,350,700 | 11,350,700 | 7,789,700 | ||
注1:股东何伟鸿先生现任公司监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1,187,000股;
注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亦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东结构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56,531,800 | 75.00% | -11,350,700 | 45,181,100 | 59.94%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56,531,800 | 75.00% | -11,350,700 | 45,181,100 | 59.94%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8,844,000 | 25.00% | +11,350,700 | 30,194,700 | 40.06% |
| 三、总股本 | 75,375,800 | 100.00% | - | 75,375,800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