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_公司公告_英思特: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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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5-043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保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53,809,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6.41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53,382,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4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2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2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2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周保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384,2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1%。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周保平先生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周保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费卫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384,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9%。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费卫民先生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费卫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马春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384,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6%。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马春茹先生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马春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常江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385,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4%。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常江女士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常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胡凤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384,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9%。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胡凤霞女士累计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胡

凤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3,549,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9%;反对25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10%;反对25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537%;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49,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9%;反对25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10%;反对25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537%;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4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7%;反对25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76%;反对25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53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6%。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4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7%;反对25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102%;反对25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34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4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7%;反对25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102%;反对25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34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5《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4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1%;反对25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74%;反对257,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941%;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4%。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50,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3%;反对256,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78%;反对256,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6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7《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5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4%;反对257,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12%;反对257,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7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49,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4%;反对257,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38%;反对257,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7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4%。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5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4%;反对257,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12%;反对257,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7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47,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0%;反对25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996%;反对25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835%;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9%。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姚佳、乔诗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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