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301613)_公司公告_新铝时代: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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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301613证券简称:新铝时代公告编号:2025-060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江大道279号重庆铝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峰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73,438,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8,4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24,973,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3,171,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3,171,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建设年产80万套轻量化高强度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42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4,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9%;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7%;弃权4,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建设重庆綦江新铝时代铝合金循环利用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3,42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4,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9%;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7%;弃权4,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建设新铝时代汽车轻量化零部件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42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4,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9%;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7%;弃权4,4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耿佳祎、匡彦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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