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301613)_公司公告_新铝时代: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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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铝时代: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9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铝时代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指标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参考指标标的资产2024年末/度新铝时代2024年末/度占比是否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总额122,000.00324,204.3537.63%
资产净额122,000.00154,484.9878.97%
营业收入140,087.60190,592.3173.50%

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本次交易将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何峰先生,实际控制人为何峰及何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均不会发生

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家骥曹晴来潘杰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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