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6 年3 月4 日,并同意以16.79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 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3 月4 日
